宁波市模具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智行律师团队
林飞君律师
阅读提示
01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属于该单位。从老东家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员工在新东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原东家还是新东家?本文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一则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02
员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员工在原单位时利用职务之便接触了切边机技术成果,后入职新单位,新单位申请的切边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单位的技术方案实质性相同,故涉案切边机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属于原单位。
案情简介
03
(一)员工赵某曾就职于某智能公司(原告),担任部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原告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原告所有。双方还签有保密协议。
(二)2020年2月赵某从原告处离职。
(三)2020年8月,某科技公司(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模具切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其中载明发明人为赵某。
(四)2020年9月赵某入被告处。
(五)原告提起诉讼,认为模具切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属于原告。
裁判要点
04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该切边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赵某曾就职于原告处,从原告保留的电子邮件等可以判断赵某接触了原告的切边机装置技术。
其次,被告的切边机装置专利的发明人为赵某,且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距离赵某从原告处离职仅6个月,未超过1年。
再次,被告切边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实质性相同。
最后,被告称切边机装置系其自行研发,但证据不足。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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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有专门规定,即使从原单位离职后,其后续的发明创造也可能是职务发明。对此,法律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单位在作相关判断时,不能把关注点停留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这一时间节点上。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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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