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所谓“全民强制社保”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

2025-08-20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智行律师团队   魏媛媛律师

近期关于"9月1日起强制缴纳社保"的传言多为误读。对此,8月16日《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要求“不可误读政策、误导公众”。“强制社保”的传言源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误解,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予以解读。

一、缴纳社保本就有强制性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所以,强制缴纳社保本已有之,而并非2025年9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仅仅是对现有法律作出了解释,而并非制定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力制定新法,故该司法解释称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解读

“司法解释”总共21条,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会被认定该约定无效;另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也会被认定无效。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则是对原有法律的重申与细化。


“司法解释”第1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9月1日施行后,如不缴纳社保,即使劳动者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不缴社保的法律风险比以往大了。


但该“司法解释”主要用于司法审判中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代表政府执法机构会以此为依据“全民强制社保”,即使强制社保,也不会针对“全民”。


“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在实践中,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往往会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费,后续如用人单位因本条规定的情形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则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此前的补偿费。



三、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社保争议高频场景,企业需采取以下实务措施:

1、若与劳动者协商以“社保补偿”替代缴纳社保费(需劳动者书面申请),必须在工资明细中单独列明“社保补偿”项目,并明确该补偿性质为“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而给予的补偿”。此后,劳动者再投诉企业要求补缴,企业就可以同时要求劳动者返还协议约定已支付的“社保补偿”。

2、如被劳动者投诉,企业应优先补缴社保,以降低行政处罚风险;同时可依据书面协议主张返还补贴,减少经济损失。

3、要完善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社保缴纳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总结

最后,社保缴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存在"协商豁免"空间。企业应建立合规的社保缴纳机制,避免因侥幸心理导致法律风险;劳动者亦应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障自身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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