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涉华无取向硅钢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07-18

2024年7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33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Aperam Inox América do Sul S.A.于2024年1月26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葡萄牙语:laminados planos de aço aosilício, denominados magnéticos, de grãos não orientados (aço GNO))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原产于德国的无取向硅钢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225.19.00和7226.19.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0月至2023年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电子信息系统(https://www.gov.br/economia/pt-br/acesso-a-informacao/sei/usuario-externo-1)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acogno_rev@mdic.gov.br


2012年4月1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SECEX)发布第1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3年7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发布第49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如下:中国大陆为175.94—432.95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198.34—567.16美元/吨,韩国为132.50—231.40美元/吨。2013年11月2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100号决议,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调整反倾销税。2014年8月2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74号决议,结束公共利益评估,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以配额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配额为4.5万吨,有效期至2015年8月15日。2015年6月2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60号公告,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重新确定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无取向硅钢的反倾销税。2015年8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79号决议,决定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11月13日(90天),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的配额为11250吨,配额内涉案产品不征税。2015年11月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108号决议,结束公共利益评估,决定调整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调整后税额均为90.00-132.50美元/吨。


2018年7月16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27号公告,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1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2019年7月12日第495号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216.22-432.95美元/吨,韩国为132.50-231.40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166.23-567.16美元/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巴西将上述反倾销税调整为中国大陆90.00-166.32美元/吨,韩国132.50-166.32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90.00-166.32美元/吨,有效期为1年。


2018年5月1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德国的无取向硅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9年7月1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第494号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对德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646.42美元/吨。2019年8月8日,巴西经济部发布第152号令,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将终裁反倾销税调整为166.23美元/吨,有效期为1年。


2020年7月1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 2020第68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决定在反倾销税措施剩余期限内维持巴西经济部第494号和第495号令规定的最终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90.00-166.32美元/吨,韩国为132.50-166.32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90.00-166.32美元/吨,德国为166.23美元/吨。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33-de-11-de-julho-de-2024-5717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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