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报提示如下
市级财政安排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对参加年度商务系统境外展会的我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按以下标准分类给予扶持:
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自办类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8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5万元;
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重点新兴市场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7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
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重点传统市场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6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5万元。
此外,境外一般类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供稿:对外贸易促进处
编辑:旷剑英
责编:范羿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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