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传递】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发布

2025-05-09

各会员单位:

现转发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发布》,请相关企业知悉。

原文如下: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贯彻落实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加速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智能制造梯队,完善智能工厂建设、评定、管理、服务全流程工作机制,我局编制了《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智能工厂从低到高分为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新一代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以项目建设为重要抓手。鼓励企业迭代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现更高数字化水平,建设更高层级智能工厂。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标准的制定发布,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培育推荐等工作。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部门”)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审核、评定和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初审推荐、基础级智能工厂企业自建自评的指导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评定依据为《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附件1)。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结合宁波市实际,适时更新。


第七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具体时间以市经信局正式通知为准。区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原则自愿申请评定。区级经信部门可视情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培训。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具体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申报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至区级经信部门。


(二)各地评审。区级经信部门根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评审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企业路演等方式。


(三)各地推荐。区级经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符合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评审得分在40分(含)以上]、市级智能工厂项目[评审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且必需指标得分达到15分(含)以上]建设要求的项目名单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行文推荐时需列明评审得分。


(四)名单公布。市经信局对区级经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先进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根据省经信厅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企业申报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原则上需纳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库,市经信局参照省经信厅相关标准择优推荐。


第三章 企业动态管理


第九条优先支持按照《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办法评定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获评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在省市经信部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区级经信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审核工作


优先支持数字化等级评定结果达到三级及以上或获评市级智能工厂项目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市经信局按照智能工厂培育梯度,分别从列入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中逐级推荐申报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在评定时与评定专家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干扰评定公平性行为的;


3.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


4.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十一   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或抽查核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对企业实施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获评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度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可酌情参考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

2.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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