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尼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inear Low-Density Polyethylene having a specific gravity of less than 0.94, in other than liquid or paste or powder form)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三个阶段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为2,753,544印尼盾/吨、第二阶段为2,528,579印尼盾/吨、第三阶段为2,321,994印尼盾/吨,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征税令为准。本案调查期为2021年7月~2024年6月。涉案产品为比重小于0.94,非液体/糊状/粉末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包括含丁烯α-烯烃单体的聚乙烯(Polyethylene with butene alpha-olefin monomers)和含己烯α-烯烃单体的聚乙烯(Polyethylene with hexene alpha-olefin monomers)。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ex3901.10.92和ex3901.40.00。
2024年9月9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启动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为α-烯烃单体含量不超过5%的非液态/糊状聚乙烯,涉及印尼税号3901.10.92项下的产品。2025年8月7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称,应印尼行业协会申请,印尼扩大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保障措施涉案产品范围,增加印尼税号3901.40.00项下的比重小于0.94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Ethylene-alpha-olefin copolymers, having a specific gravity of less than 0.94)。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IDN34.pdf&Open=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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