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新《公司法》| 股东失权制度及风险防范

2024-05-11

法律顾问

2023年 12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其中新增和修改了 228 个条文。本次修订是 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 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作为模具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将选择与公司、股东、董监高等关联度较高的新增或修改的法律条文,陆续向各会员企业介绍、解释新《公司法》,助力会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新《公司法》|

    股东失权制度及风险防范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智行律师团队 洪巍容

阅读提示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施行。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达到一定条件后,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就是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能除名,导致实务中股东较易通过部分履行实现责任的规避。

相关案例:(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首先,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其次,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最后,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具体到本案而言:第一,...赵志伟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1.6万元,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故不应当认定赵志伟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志伟抽逃全部出资。因此,...并未满足公司可以解除赵志伟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及其适用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法定程序,其未缴纳部分的股权对应丧失,但其股东资格不一定解除,只有在完全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失权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股东权利义务的对价对等原则。

适用条件: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经催缴仍未缴纳的情形。既包括未按期缴纳全部出资,也包括未按期缴纳部分出资。

适用程序:股东失权应经过“书面催缴”、“董事会决议”、“书面失权通知”3个环节。当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时,公司应先进行书面催缴。股东仍未缴纳的,由董事会对此作出决议。当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后,公司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股权处理:对于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者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权利救济:失权股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

新《公司法》规定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以免丧失股东资格。但股东失权制度也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书面催缴程序是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前提。结合新《公司法》第51条,董事会应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应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因迟延或怠于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催缴通知应载明:(1)股东应当缴纳出资的期限及股东迟延出资的事实;(2)要求股东在宽限期内缴纳出资,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3)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公司可能通知失权。完成催缴后,应当注重留痕,妥善保管董事会决议、通知记录、送达凭证等,作为董事会有效履职的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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