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竞业限制的作用

2021-08-30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的主体

(一)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该类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约定,需要个案中具体分析,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等都可能被认定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案例介绍

刘某于20188月2日入职仪顿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应当遵守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补偿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刘某若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仪顿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0207月,刘某向仪顿公司提出辞职,20208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仪顿公司由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问题,自20211月才开始按月支付刘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213月,仪顿公司发现刘某已入职和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环宇公司,仪顿公司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0,000元,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9500,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仪顿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操作要点

(一)可以在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员工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建议在员工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拒签。   

(二)注意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主体要适格,前提是该主体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该主体以外的人员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竞业限制目的。

(三)竞业限制协议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员工岗位职责不同,约定不同的商业秘密条款及知识产权条款、经济补偿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尽可能的具有针对性。

(四)一旦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遵守,跟进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按照约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旦超过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五、结束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举足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具有价值性、秘密性、实用性的特点,而企业的一些员工就接触到这些商业秘密,如果一旦这些商业秘密被员工透露给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其后果将是毁灭性的。因此,企业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签订相关协议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避免遭受一些不正当竞争的侵害,从而使得企业有序发展壮大。

                              王邦炬律师    158 6728 0719

     


分享